建筑業營改增的經典問題 作者: 來源: 瀏覽:2616 發布時間:2021/1/28 |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一般納稅人(施工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采購業務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建議不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方給業主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一般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因此,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提示:不論分包方采用簡易計稅或一般計稅方法、分包方提供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主要屬于建筑服務分包,都可以扣除。 三、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按照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剩余稅款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繳納還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7號)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建筑服務中其他建筑服務包括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